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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出台全市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指导意见
众智澄城
2020-09-02 19:32


开展农村住房建设,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建设生态宜居乡村,
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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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阴市以编制规划为“先行棋”,推动资本多元化投入,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农村住房建设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市列入无锡市农房建设试点村名单的14个镇(街道) 21个行政村的41个自然村1898户,截至2020年8月底,累计开工1392户,竣工90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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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镇郁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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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庄镇倪家巷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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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霞客镇皋岸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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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港街道横塘村

       为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农房施工质量安全,进一步推动农村住房建设顺利进行,市住建局制定出台《江阴市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筑牢工程质量安全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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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范围

  本指导意见中的农村住房指的是城镇开发边界外,利用农村集体土地集中建设的,楼层4层及以下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农房),由各镇街农房建设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能。对于楼层4层以上的多层、(小)高层农村住房应按照《农村集体土地集中建房项目协调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其施工质量安全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明确三项要求

  一、农房建设程序要求
  镇街农房建设管理部门、村民(居民)委员会及参建各方除遵守《关于加快推进江阴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外,还应落实以下要求:
  (一)房屋施工图纸设计。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村庄规划所确定的户型,设计相应的房屋施工图纸。
  (二)施工队伍选择。镇街农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预选建筑施工企业名录库,对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指导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房人)从库中选择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三)施工合同签订。镇街农房建设管理部门应指导建房人与施工企业签订专门的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四)安全协议签订与意外伤害保险。建房人应与施工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各自施工安全责任,应明确施工现场必须采取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防护措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施工企业应为现场作业工人和管理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单人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农房竣工交付之日止。镇街农房建设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时,除基本的前置条件外,还应将安全协议和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作为前置。
  (五)质量安全交底。建房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后,镇街农房建设管理部门到现场放样时必须对施工企业进行质量安全交底。
  (六)质量安全检查。房屋开工建设后,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应每天亲自或指派专人对农房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落实整改。镇街农房建设管理部门要每月派人对农房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现场负责人立即落实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责令停工整改。
  (七)房屋节点验收。房屋节点验收由镇街农房建设管理部门、村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节点验收分放样、基础、主体等阶段进行,应符合设计图纸、合同及相关建设管理规定。节点验收合格后应形成验收报告存于工程档案中。节点验收不合格,应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当前节点验收不合格的,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八)房屋竣工验收。房屋竣工验收由镇街农房建设管理部门、村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图纸、合同及相关建设管理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竣工验收报告,存入工程档案。
  (九)工程档案管理。镇街农房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档案,实行“一工程一档案”。档案中要包含从农房开工到竣工交付时间段所有的质量控制资料和施工安全资料。质量安全档案应交由当地农房档案管理部门长期保存。

  二、农房施工现场安全要求
  具体参照《江阴市农村住房施工安全检查表》(附件1)。主要包括:


  (一)施工企业要求
  1、施工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每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有书面记录。
  3、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齐全。


  (二)施工人员要求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施工现场要求
  1、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禁止使用毛竹脚手架。
  2、施工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配电箱。
  3、支架搭设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并记录齐全。
  4、高处作业面周边必须设置临边防护措施。
  5、村民(居民)委员会需根据全村农房建设情况,做好材料运输通道、原材料堆放、建筑垃圾堆填等管理工作,做到建设过程井然有序。


  (四)施工机械要求
  1、施工现场的各类施工机械与机具必须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各类施工机械与机具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装置。
  3、各类施工机械和机具必须经过施工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生活区管理要求
  1、生活区临时建筑物应满足防火要求,禁止采用泡沫板材。
  2、生活区禁止私自乱拉电线。
  3、严禁在未建设完成的建筑屋内设置宿舍或办公场所。

  三、农房施工质量要求
  具体参照《江阴市农村住房施工质量检查表》(附件2),主要包括:


  (一)施工企业要求
  1、施工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
  2、施工企业必须在上一个节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对有桩基的农房,桩基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桩基分包单位进行。


  (二)原材料要求
  1、钢筋、水泥、砖块、商品混凝土、门窗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构配件应选购正规生产企业,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齐全。
  2、严禁使用违规海砂、地条钢等影响结构安全的劣质建材。
  3、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不同厂家的水泥不得混用,水泥受潮或者出厂有效期超过3个月应复试后依据结果再使用。


  (三)主体结构工程要求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采用强度等级400MPa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的浇筑。
  3、承重墙采用的砌体材料强度、砌筑砂浆强度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砌体材料强度不应低于Mu10,砌筑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5.0。


  (四)装饰装修工程要求
  1、抹灰砂浆强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且内墙不低于M5.0,外墙不低于M7.5。
  2、在砌体上安装外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或采用螺钉穿透型材固定窗框。
  3、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防水层施工上翻墙面高度不应小于300mm,施工完成后应进行24h蓄水试验。
  4、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²,照明或插座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²;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漏电保护装置。

明确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负责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的指导;负责农房建设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

  (二)镇街农房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1、加强机构队伍建设。镇街农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充实管理人员,配备检查装备,督促各村(社区)指定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建管员。各镇街应定期组织对管理机构人员和建管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2、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镇街要充分利用社会技术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对农房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检查。要确保每个农房建设项目都有专业人员进行施工过程质量和安全管控。
  3、加强业务知识宣传。各镇街要通过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控制和施工安全知识业务培训,宣贯农房建设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按图施工,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必须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等知识,确保农房建设施工质量。
  4、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各镇街要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对施工企业在农房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管控和安全生产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管,发现存在问题的,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多次出现违规行为,提交市住建局和其他相关部门予以进一步处理。

  (三)村(社区)职责
  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建管员巡查制度。建管员对本区域农房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巡查,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劝停施工并上报镇街农房建设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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