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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后的房产归属?510小编这样说!
510编辑部
2020-12-09 17:25

    已婚人士要注意了,新版《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生效后,已婚的人注意了:婚后父母买的房子,房产证写了儿子名字,儿媳妇需要做一件事才能在离婚时分到房产。因为《民法典》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一人的赠予,属于其个人财产。

    儿媳妇要想在离婚时分到房产,她需要婚后在房本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当儿媳妇在房本上写上自己名字后,这套房就算作丈夫赠予妻子的财产,这时这套房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到这,相信大家都已经看出了这条法律的漏洞所在:如果存在骗婚现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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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有这样的案例存在!

 

    【案例】

    2016年12月,汪某(男)花费70万元以一次性支付方式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8年12月,汪某经人介绍与周某相识,并于2019年1月订婚。订婚前双方约定,汪某需向周某支付彩礼28.8万元,并在房产证上加上周某的名字。在向周某支付了28.8万元彩礼后,双方于2019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第二天,汪某依约定与周某去登记机关将房产证加上了周某的名字。2019年7月,因感情不和周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汪某离婚并分割房屋,汪某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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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汪某无偿允许周某作为共有人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周某表示接受。从形式上看,汪某和周某之间就是赠与法律关系。但从实质上看,汪某对周某的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条件就是周某作为妻子与汪某长期稳定的生活。故这种赠与具有复杂的人身属性,《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汪某对周某的这种赠与,不能适用《合同法》中赠与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产对绝大部分人来说,都是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将房产加上妻子的名字,绝不是简单的将个人财产约定成夫妻共同财产,其条件是妻子与其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承诺,这和《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有一定的矛盾之处。

    《物权法》调整的是普遍的物权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调整的是涉人身关系的物权法律关系,故在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婚姻法》是《物权法》的特别法,在双方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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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建立在金钱之上的婚姻也不应被提倡,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取巨额财富,即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在房产证上无偿加上妻子的名字,与支付彩礼具有相同的意义,它均以男女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故以判断彩礼是否返还的方式来判断妻子是否享有房屋一半的产权更为适宜,也更符合公平原则。当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时,妻子就享有了房屋一半的产权,否则,妻子不能享有一半的产权。综上,因汪某和周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房屋以汪某所有较为适宜,但汪某应当给予周某适当的补偿。

    当然啦,如果房子不是父母买的,是丈夫在婚后购买的,房本上没有写妻子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妻子也没有份吗?

    这种情况下,这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有份的。因为这套房是丈夫婚后用工资购买的,按照《民法典》规定,婚后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ND

所以呀,不要将小心思放在法律漏洞上,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道德是崇高规范,法律是最低界限。骗婚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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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参考法律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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