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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裁 判 说 理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可视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退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 官 说 法
公积金提取是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可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等类型。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