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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市政府关于调整2018年度市区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8〕18号)、《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08〕71号)等规定,现调整2018年度住房保障标准如下:
一、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2018年度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465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2018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944元(含)以下,无私有房产的家庭。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保障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