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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法院审理结果:
焦女士所居住的小区于2011年6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本应对房屋建筑质量承担责任,但该小区房屋竣工验收已近10年,远远超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5年保修期限,故被告小区建设单位不应再承担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小区的安全管理、损坏设施的维修负责。如属公用部分维修,也应组织申请公共维修基金,尽快修缮,消除安全隐患。焦女士作为业主在缴纳相关服务费的同时,向物业公司交纳车位停车费用,双方已实际达成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就应提供约定的服务,保障方女士的停车安全。因6号楼的建筑外立面脱落,造成焦女士停放车辆受损,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物业公司应当赔偿焦女士车辆维修费用18,764元。
说法评理: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担负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已经发现小区建筑外墙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做好警示与防护措施,并应根据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协调维修事宜,避免事故发生。但是在本案中,该小区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对于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方女士缴纳了车位费用,并将车辆停放于小区规划内的车位,不存在过错,因此焦女士依据损害发生时的法律规定,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管理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确实存在其他责任人,物业公司可另案起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