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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江阴房地产典型消费案例
510编辑部
2023-03-15 16:32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消费者夏先生在某房地产公司签了认购书,购买一栋别墅。2021年9月底,夏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尾款共计390万元,并拿到了房。然而在别墅交付后不久,夏先生了解到小区周边同期同面积别墅成交价均在350万元。于是夏先生找到该房产公司讨要说法,房产公司称他们只收到350万元购房款,并未收到其他款项,房产公司还表示他们当时是委托销售公司销售别墅的,如果消费者对购房费用有疑问可以去找销售公司讨要说法。2022年初夏先生致电消保委顾山分会,希望相关部门能对他提供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顾山分会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与销售公司联系,调查询问具体情况,该销售公司称额外支付的40万元是软件使用服务费,消费者是知情的,当时夏先生在购房时,除了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350万元的购房认购书外,还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一份40万元的软件使用服务协议。


夏先生表示,该笔软件服务费是在售楼处的销售人员刘某、王某的推荐下购买的,然而在别墅交付后不久夏先生了解到小区周边同期同面积别墅成交价均在 350万元以下后对该笔 40万元软件使用服务费用产生了异议,夏先生认为当时是销售人员刘某等以“为了购房避税”为由忽悠他签署的,非他本人真实意愿,该笔费用房地产公司应该退还。


了解情况后,顾山分会工作人员又多次上门询问该房地产公司业务主管,得知房产公司授权委托第三方销售公司代理销售楼盘,双方协议约定按照成交金额结算佣金,不得价外收费,在房产实际销售中产生的房产合同外的法律纠纷问题由销售公司自行承担,且刘某、王某等销售人员为销售公司员工,并非房产公司员工。顾山分会还了解到在该楼盘销售结束后,销售人员刘某、王某两人均已离职,目前已无法联系上,故当时销售具体情况现已无法进一步核实。


此后,顾山分会又积极约谈房地产公司、第三方销售公司,多次沟通协调,但销售公司与消费者夏先生就退款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顾山分会再次约谈本地房地产开发商,指出即使房产销售人员不是房产公司员工,但他们却是以房产公司名义对外宣传销售房产,夏某签署的购房合同也是和房产公司签订的,房产公司应该对夏某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的合同价格等纠纷问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房地产公司在顾山分会工作人员的游说下,也积极与销售公司联系沟通,经多方努力沟通协调,最终销售公司与夏某就退款问题达成和解意向,签订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约定由销售公司分两次退还 30 万的服务费用。目前该笔费用已退还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


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现实生活中,随着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房地产销售领域的规范治理,过去房产开发商或销售公司通过以居间服务费等名义价外收费来获取更多利益,进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已不多见。但商品房实际买卖中,少数开发商或销售公司会以认筹金、诚意金、排号费、软件使用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提前收取消费者费用,利用虚假信息诱导购房者签订其他服务协议,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力,使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消费者在购房时要注意多看多问,可请懂法懂行的人员陪同。在签订合同协议前,要认真阅读、完整理解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合同附件,比如房屋面积、楼层、房号、房屋价格、交房时间、交房标准、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防止缴费名目发生变化而不知情,对于不明白不理解的内容一定要及时问询,甚至向法律服务及监管部门咨询,做到不明白不签,不理解不签,不是自己真实意愿不签,签字前要做到反复确认,切不可随意听信销售人员的鼓动宣传,毕竟相关合同协议一旦签字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注意收集保存所购楼盘的宣传资料、购房合同、所签协议、付款票据等证据材料,待出现纠纷问题无法解决时及时投诉举报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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