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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日下午,江阴某房产信息服务部业务员陪同周某前往江阴某公司察看厂房。当天,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及带看确认书》1份,约定该房产信息服务部为周某提供厂房、土地租售信息;房源为江阴某公司3200平方米厂房,租金单价为260元/平方米/年;如某房产信息服务部介绍成功,中介费为一个月的房租。
2022年3月21日,周某以江阴某公司为住所地分别注册了两家公司,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周某,得知该情况后江阴某房产信息服务部于2022年4月12日向周某主张中介费,但遭拒绝。周某辩称:江阴某公司已将其两跨厂房独家委托杨某出租,其并未委托原告房产信息服务部出租厂房,原告房产信息服务部对厂房没有居中介绍权限,其是通过杨某成功租到厂房,行为合理合法,不存在所谓“跳单”行为;且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除杨某外,江阴某公司不再接受其他中介提供中介服务,故原告江阴某房产信息服务部不存在促成合同成立的可能性。
【裁判结果】
有些人会认为中介费用相较于提供的服务来说偏高,建议委托人在签订合同前,就中介费用事先进行协商,而不是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对中介费用有了明确约定后就随中介看房、接受服务,只有在事前对中介服务费用作出清晰的、可接受的约定后,再接受中介服务,才能避免事后心疼大笔中介费的糟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