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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法规政策十问十答
510编辑部
2023-11-21 09:38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3.什么是“一户一宅”?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六款规定,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将原宅基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江阴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澄政办发〔2023〕11号)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现有宅基地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翻建、改(扩)建、新建房屋时,须按规定核减。


4.哪些人可以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我市规定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员资格符合《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且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常住居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享受宅基地的所在地居民。


5.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6.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8.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只能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的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9.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禁超标准占用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0.江阴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流程是什么?(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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