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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11年11月30日发
(www.jy510.com)编辑部
2011-12-08 21:04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 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2008〕第5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建设、民政、监察、财政、国土、税务、人防、物价、公安、人保、审计、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和相关镇(街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一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户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便利节能的原则,在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优选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套型面积。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小区的整体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保房管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和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批准文件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照不高于3%核定。

  第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在核准面积内的,按市物价局核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以外的部分,不享受优惠政策,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保房管局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市场价格水平核定。

  第十七条  市物价局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监审,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为澄江街道、夏港街道(仅限通江路、望江、澄西新村社区)和城东街道(仅限杨市、滨江、锦隆、双牌社区)管辖区域。

  第十九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迁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且实际居住满2年(以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告之日为准);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80%;

  (三)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5平方米。

  第二十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独立家庭为单位。独立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户籍因正在就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女满28周岁、男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含已婚离异或丧偶),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根据房源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房,每人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内有下列住房的,视为现有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出资购买,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住房和待入住的拆迁商品房(安置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处(含两处)以上住房,合并计算超过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部分;

  (四)已参加房改的优惠售房;

  (五)申请家庭5年内被征收、被拆迁的房屋;

  (六)申请家庭5年内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以其他方式房屋发生产权转移的房屋建筑面积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承租公房拆迁时已补偿安置的;

  (二)家庭有营业性和生产性用房的;

  (三)已参加房改或享受住房货币补贴,面积达标或面积不足部分已进行货币补差的;

  (四)家庭成员已在集体土地上批建房屋的;

  (五)已经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

  (六)根据其他规定不应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

  第二十四条  驻澄部队干部(含市民政局所属干休所的军队安置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一执行本市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和购房标准,按照“兼顾重点、适量供应、逐批解决”的原则,分别确定不同部队的年度购房计划,并由市人武部和市住保房管局共同负责做好申购登记和资格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的,在保障面积中须扣除优惠售房面积。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将所承租的公房腾退。已享受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退出。

第六章  申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市住保房管局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开发建设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提前在本市主要媒体发布申购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范围;

  (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面积、地址、套型、数量;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条件;

  (四)《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获取方式和申购期限。

  第二十七条  申购人到市住房保障窗口领取或到江阴市房产网下载《申请表》,并按表式要求填写。申购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对其上一年度的年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申购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村委)对其职业、年可支配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户籍所在地街道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申购人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工作单位、社区或村委、街道等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二)收入证明及公房证明;

  (三)申购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房屋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私房拆迁家庭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协议;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住保房管局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经审核,申购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市住保房管局退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市住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申购人符合申购条件,但其家庭成员中有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须经市人保局审查复核。

  第三十条  市住保房管局会同民政局、审计局、财政局、人保局、监察局、各街道等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购组织集中审核。会审合格的由市住保房管局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包括申购人家庭成员的姓名、年收入和现有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15天。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内无投诉的,确认申购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由市住保房管局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意见,同时载明经济适用住房可购面积,核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申购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购人。《申购资格证》只限于本期有效。

第七章  轮候配售

  第三十二条  轮候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和申请顺序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三条  在房源紧张情况下,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原则上控制为:2人户以下(含2人户)家庭申购小户型。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数量和取得购买资格的申购人数量,由申购人持《申购资格证》及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证件,到市住保房管局确定的公开场所,按公告确定的申购人产生先后抽签顺序,并按抽签顺序抽取房源。公证机构对产生中购人的全过程进行公证。取得《申购资格证》的申购人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参加中购活动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申购资格。

  第三十五条  申购人按市住保房管局的通知,凭《申请(核准)表》、订房手续及身份证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第三十六条  购房户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开具的房屋交付通知单,到所在小区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第八章  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其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回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由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缴足差价款后,经由市住保房管局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取得完全产权。差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作为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

  江阴市普通商品房交易指导价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调查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住保房管局核准,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需补足差价款,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准予上市交易日期等内容。因继承或法院判决以经济适用住房抵偿债务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必须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届满5年后办理,办理变更登记时,需向政府补足差价款。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由市住保房管局退还原价,追回已购住房;不能追回的,由市住房局责令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市住保房管局应当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以上内容同时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市监察局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发证、中购、选房等实行监督,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澄政发〔2005〕17号)、《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澄政发〔2007〕14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经适房△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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