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
政策解答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扩大,大量新市民、青年人涌入城市,这类群体承受住房压力,“买不起房,租不好房”问题突出。去年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年底江苏省和无锡市相继出台了适合我省、我市的相应指导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促进住房保障对象从以户籍家庭为主转向覆盖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方式从政府投入转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等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
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优先保障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住房困难群体,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式
根据苏政办发(2021)1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方参与投资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1、充分利用存量房屋改造。对闲置、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各类非居住类在符合规划原则、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产业园区可利用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将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允许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5、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新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国有平台公司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政策优惠
根据锡政办发(2021)9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提供下列政策支持:
1、强化土地政策支持
(1)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产业集中区、交通枢纽区周边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土地权属不变、满足消防、环境等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者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各产业园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 7%提高到 15%,建筑面积上限相应可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进行销售;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保持不变、满足建筑、消防、环境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经批准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已出让土地中的受让主体,按合同约定建设的自持租赁型住房,可有序申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并按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使用规定运营管理。
2.落实中央补助和税费政策支持
(1) 对列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任务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2)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3)对列入国家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享受相应的规费、税费优惠政策: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按照 5%的征收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和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3.完善金融政策支持